清代地方行政制度
满清入关,定都北京,废南直隶(南京),清初沿袭明代15省的划分,各省事务以巡抚为主,每省设一总督主军务,这是总督、巡抚成为地方行政官员之始。
康熙六年(1667)鉴于原明代南直隶(江南省)、陕西省、湖广省辖域过大,各分为两个省。全国为18个省:
直隶、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甘肃、河南、四川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。
乾隆25年(1760)全国定为8总督,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。即:
直隶总督
两江总督,辖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
陕甘总督,辖陕西、甘肃二省
四川总督
闽浙总督,辖福建、浙江二省
湖广总督,辖湖北、湖南二省
两广总督,辖广东、广西二省
云贵总督,辖云南、贵州二省,
另有河道总督专责河防事宜,漕运总督专事漕运。
雍正年间直隶总督兼巡抚事,乾隆中叶,因军务日重,裁四川、甘肃二巡抚,统由总督兼理。故,全国只有15巡抚。山东、山西、河南三省未设总督辖区,由巡抚兼总督事。
光绪10年(1884)新疆建省,置巡抚一人;11年(1885)福建分设台湾省,由福建巡抚改任,移驻台湾(治今台南),1895年中日战争后割让日本;光绪33年(1907)增设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巡抚和东三省总督,所以,清未共有23省,9总督15巡抚。
清代省一级长官:总督总理大区域军政事务,职权最重。巡抚掌一省财政、民政、司法,乡试,地位略次于总督,二者常并称“封疆大吏”。
清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军政合一的制度,由中央委派重臣,授以将军、办事大臣等职来统辖。全国有五个将军辖区:
盛京(驻奉天府,今沈阳)、吉林(驻吉林)、黑龙江(驻齐齐哈尔)、乌里雅苏台(驻今蒙古)、伊犁(驻惠远城,今新疆霍城东南)。
二个办事大臣:西藏(驻拉萨)、西宁(驻甘肃省西宁府),分管西藏、青海地区。
一个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理的内蒙古地区:内六盟、套西二旗与察哈尔。
清朝确立省制的过程中,在雍正朝完成改土归流,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最终形成。
附:
提督
全称:提督军务总兵官
武职官名。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。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。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,称得上封疆大吏。
若以职能分,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,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,数万平方公里,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。一般来说,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,3名水师提督(福建水师提督、广东水师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)。就台湾清治时期而言,台湾总兵或台湾镇所辖军队,通常属于福建陆路提督与福建水师提督所管辖。
九门提督
清朝时期的驻京武官,正式官衔为“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”,主要负责北京内城九座城门(正阳门、崇文门、宣武门、安定门、德胜门、东直门、西直门、朝阳门、阜成门)内外的守卫和门禁,还负责巡夜、救火、编查保甲、禁令、缉捕、断狱等,实际为清朝皇室禁军的统领,品秩为“从一品”。
步军统领衙门全称为“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”,是京师卫戎部队。掌京城守卫、稽查、门禁、巡夜、禁令、保甲、缉捕、审理案件、监禁人犯、发信号炮等要职。